国科办函厅〔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原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结题验收和研究成果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范围
2014年及以前立项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由部委、地方归口管理的邀标、招标和合作项目及面上项目。
二、成果形式
所有项目均按照《任务合同书》中的要求提交研究成果,充分反映项目研究的核心观点、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成果应用情况。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归口管理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完成项目,提交书面结题申请以及研究成果,将有关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光盘)汇总并审核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集中报送科技部办公厅。
2.科技部办公厅将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进行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逾期未提交的项目将不再单独受理,按照未完成《任务合同书》处理。
联系人:常玉峰,刘一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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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